案情回顾
2010年李甲与妻子离婚,长女李乙由妻子抚养,儿子李丙由李甲抚养。2023年2月23日,李甲向某银行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至2026年2月22日。期间,李甲每月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到2023年9月21日,之后未再按约定支付利息。2024年1月2日李甲意外死亡,银行将李乙、李丙诉至大姚法院,要求李乙与李丙在李甲的遗产范围内对李甲向银行借款的6万元贷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李乙辩称自己虽然是李甲的女儿,但自从父母离婚后,她便与母亲一起生活,期间与父亲从未联系也没有任何的抚养费。她对李甲生前的财产债务一概不知情,现在李甲去世她自愿放弃继承遗产。李丙表示自己虽与李甲一起生活但一直在外上学,双方沟通较少。李丙对于李甲名下的财产及债务也不知晓,他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丙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在李甲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向银行借款的本金加利息合计60659.75元,以及从2023年12月22日起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为止,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甲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李甲死亡,李乙自李甲死亡后就已明确放弃继承李甲的遗产,所以李乙在本案中对李甲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依法只应由李丙在李甲的遗产范围内对银行所诉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